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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岗不愿进再就业中心怎么办?

2000-06-16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下岗后因个人原因不愿进再就业服务中心,其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?进入中心的期限与合同期限一致吗?在哪些情况下,中心或企业可以与下岗职工解除《协议》或劳动合同?

郑先生

答:为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,企业鼓励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。如果执意不进,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并根据《劳动法》及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。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期限最长为2年。合同期限长于2年的,其在中心的期限也为2年;合同期限不足2年的,则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为准。此外,职工下岗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,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变更相应的合同内容,而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前与中心签订的《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》将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,同时具有法律效力。

在下列情况下,企业或中心可以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《协议》:

1.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的;

2.期满仍未能实现再就业的;

3.自谋职业的;

4.由于个人原因,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中心安排就业或不参加中心为其组织培训的;

5.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,严重违反法律法规,被依法判刑、劳教的;

6.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,严重违反《协议》或中心规章制度的。

企业在第(2)、(3)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比照原劳动部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的规定,给予职工经济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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